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的一个群岛国家,位于印度洋和太平洋之间,菲律宾以南,澳大利亚以北,由 17,508 个岛屿(约 6,000 个有人居住)组成。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2002年印尼颁布第38号政府规章主张群岛基线,2008年通过颁布37号政府规章对基点位置进行修正,以该国最外缘岛屿的直线连线作为领海基线,将大部分水域作为群岛水域进行管理,实现了海洋权益最大化。
印度尼西亚群岛基线及周边界限
印度尼西亚群岛基线系统由192条基线段组成,其中160条为直线群岛基线,32条为正常基线段。长度范围从 0.51 海里(第 97-98 段)到 122.75 海里(第 44-45 段),总长度为 6,920海里。群岛基线符合公约规定的水陆面积比:总面积 = 4,986,325 平方公里,水域面积 = 3,081,756 平方公里,土地面积 = 1,904,569 平方公里,水陆面积比 = 1.61:1。五个基线段(20-21、44-45、54-55、142- 143 和 155-156)长度超100海里,占总片段数的 2.6%,但没超过 125 海里。
印尼群岛领海基点
群岛基线形状也没有明显偏离群岛整体空间分别,基点也没有选择低潮高地。除外帝汶海,基线的绘制方式不会将另一国的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与另一国的领海隔开。2012 年,东帝汶基于其截断效应反对印度尼西亚的两个群岛基线段。这两个部分——TD112A-TD113 和 TD113B-TD114——可以在地图上看到。 总而言之,2008 年第 37 号条例规定的印度尼西亚群岛基线系统似乎与公约第 47 条基本一致。然而,印度尼西亚似乎需要与东帝汶一起解决其群岛基线对东帝汶海洋主张的影响。
印度尼西亚群岛水域航道(蓝色线)
1996 年印尼颁布第 6 号水域法令,承认印尼群岛水域和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在该法令中称为“过境”权)。该法第19 条规定,印尼可以指定通过或飞越群岛水域和领海的海上航道或航线,还可以规定分道通航方案。群岛国可指定此类海道以及分道通航方案,但前提是“群岛国应将 [此类] 提案提交主管国际组织以供采纳。作为主管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MO)可以“仅采用与群岛国可能商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方案“,之后群岛国可以指定、规定或替代它们。
IMO采用了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其 2002 年第 37 号法令中指定的 3 条群岛海道。这些群岛海道沿南北方向延伸,没有东西航线。第37号法令还规定了行使群岛海道通行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的权利和义务。印尼只划定了3条南北航线,但是公约第53条不允许这样的限制。因此,按照公约规定,其他国家可在印尼指定的三条航线内航行,也可选择其他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