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属于安全事故,在我国,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是需要对事故进行等级评估的,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然涉及到对事故进行调查,对直接负责人进行追责的后续工作。
本文通过现行法律规定,为读者梳理特大安全事故的判断标准及处置流程。
一、什么是特大火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但火灾属于较为特殊的情况,其依据的法律为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其中一次火灾的死亡人数为十人以上,并注明含十人。
二、特大火灾的处理方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发生了十人以上死亡的严重火灾事故(含十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时起逐级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如一个县发生了相关事故,到市、省、中央国务院的时间限制总计六小时。且中央应当派调查组,在60日内作出调查报告。
三、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处理
在责任人处理上,则涉及到我国行政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和文件之中。
例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在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
综上所述,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评判和处理流程已基本理清,除火灾外的其他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属于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应当逐级上报国务院处理,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国务院派调查组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报告;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