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时期涉及的具体法律风险事项多达200多项,因此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提高法律风险识别能力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规范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前提。
针对企业这一迫切需求,树人律师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说说劳动关系中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规定。
Q 女职工是否可以从事任何岗位?
答:不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普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Q 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是否有特殊的岗位限制?
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特殊时期内岗位规定归纳为下表:
Q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孕期女职工的岗位?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因此,树人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应在单位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上述条款规定。
Q 对于实行“三班倒”的女职工进入孕期及哺乳期应如何安排工作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因此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论是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都应该调整该女职工的工作时间。
Q 怀孕女职工的产检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答:是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Q 用人单位对于怀孕女职工的产检次数和时间是否可以进行限制?
答:对于产检的次数和时间是由医疗保健机构根据相关工作规范以及女职工的实际身体状况确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进行事先制度限制。
Q 对于实行劳动定额的女职工,产检时间纳入劳动时间是否会影响该女职工完成劳动定额?
答:对于实行劳动定额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如女职工因参加产前检查而无法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不能由此扣发工资。
Q 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享受的哺乳时间是多少?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Q 哺乳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时间?
答: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但与产检时间不同的是,哺乳时间中不包括路途时间,即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哺乳时间只有1小时。
Q 女职工人工喂养婴儿的,是否也享有哺乳时间呢?
答:用人单位有些女职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对婴儿进行母乳喂养,而是采用了奶粉喂养,但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所有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应当安排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