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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的法律含义及不利影响是什么?你知道吗?快来看看吧

时间:2024-08-04 09:15:04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某公司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一工区某施工队需要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在办理此事的过程中,项目经理部给该施工队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该施工队负责人张某全权办理相关租赁事宜,并由项目经理部提供担保。张某持该授权书与当地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相关材料价值80余万元,张某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了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后因张某没有全部支付租赁费,当地租赁公司将项目经理部及其设立单位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租赁费、利息及诉讼费。

[分 析]

首先,分析本案中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因为租赁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没有资质、安全等相关限制,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真实的体现,因此合同是有效的。该租赁合同实质上由该项目经理部和当地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租方并不是某施工队或张某,而是该项目经理部及其设立单位某公司,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方是租赁公司,因有出具授权委托书和项目经理部加盖公章这两个事实,法院足以认定合同成立并有效。

其次,分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的担保问题。虽然按照《担保法》,该项目经理部的担保没有法律效力,但作为某公司的下属机构,其担保的相关权力和义务在实践中一般由某公司承担。本案中的担保实际上是一种保证,由于项目经理部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在合同中加盖了公章,因此本案就不存在担保问题。

最后,分析下本案的全权委托问题。关于全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有关提交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对于特别授权如提出反诉、提起上诉,进行调解、和解等权限都应当明确,若笼统写“特别授权”或“全权委托”只视为一般授权。在一般民事代理中,也需要明确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本案中的“全权委托”应该属于约定不明,对于约定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项目经理部)应该向第三人(当地租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