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人口罪的界定
拐卖人口罪主要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中虽没有明确的 “拐卖人口罪”,但有 “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罪对象在实践中主要是妇女和儿童,但现实中 “人口贩运” 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此。例如,2007 年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主犯衡庭汉诱骗、绑架、运送、拐卖已满 14 周岁的男子到黑砖窑做苦力,却不能以 “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其进行制裁。同时,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人口贩运” 的对象包含了成年男子。
拐卖人口罪侵犯的法益较为复杂。一方面,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从古代奴隶制时期开始,就有禁止奴隶买卖的法律,如汉代汉律中对拐卖行为实施者处以 “磔” 刑;唐代《唐律疏议》对买卖儿童作出规定,十岁以下儿童被拐卖,即使自愿,拐卖人也以拐卖犯罪处罚;《大清律例》对拐卖儿童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立即执行死刑。另一方面,从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立场出发,买卖人口犯罪冒犯了人类全体的人格尊严。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同意他人将自己出卖的意志决定应被否定其有效性,因为个人行使自我决定权同意他人买卖自己,必然同时冒犯人类全体的人格尊严。随着买卖人口的不法内涵与结构形态的变迁,刑法的应对方案也应与时俱进,以更好地实现对人格尊严的辅助性法益保护。
二、量刑标准与依据
(一)一般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量刑标准主要是针对一般的拐卖人口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就会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从而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以罚金。
(二)加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其危害性更大,应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犯罪数量的增加意味着危害范围的扩大,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更为严重。
-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性质极其恶劣。
-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不仅拐卖妇女,还强迫其从事非法卖淫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增加了犯罪的严重性。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婴幼儿是最脆弱的群体,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令人发指。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必须予以重罚。
-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内公民的权益,还涉及到跨境犯罪,影响恶劣。
例如,谭永志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谭永志伙同他人从云南省等地收买婴儿 22 人,运送至河南省等地贩卖给他人,其婴儿的亲生父母至今未查找到。谭永志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最终被依法判处死刑。又如,在张维平等五人拐卖儿童案中,参与拐卖儿童九人、九宗的张维平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其余四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同时,法院判决 5 名被告人赔偿申军良夫妇物质损失 39.5 万元。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拐卖人口犯罪的严厉打击。
三、法律沿革与行动
(一)古代法律规定
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一直是被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 秦朝将贩卖人口作为危及帝国统治的严重刑事犯罪,人贩子被抓到一律处以死刑。
- 汉朝对人贩子处罚严酷,一旦被抓就会被处于磔刑,即处死后将尸体肢解,并不准别人来收尸。对买家也会做出惩罚,不管男女都要去服苦役。
- 唐朝《唐律疏议》规定,拐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 3000 里。对拐卖受害者儿童予以特殊保护,并加重亲属间拐卖人口的处罚力度。
- 宋元明三个朝代对人贩子也绝不姑息,宋朝除了对人贩子判处极刑外,买方和 “不做为” 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明朝对人贩的惩罚也十分严厉,诱拐良民做奴或妻妾子孙者,依律杖打一百,流放三年;若拐卖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怙恶累犯,犯人要戴一百斤大枷,在监狱外示众一个月,然后发配到边关充军做苦役;若犯人累犯三次,要被发配到极远地永远充军,子孙要接替服刑。对于犯下 “采生折割” 罪的人贩子,一旦被官府抓获,按律凌迟处死。
- 清朝刑律规定,用迷药或任何邪术诱拐儿童,买卖人口者,斩立决;诱拐良民做奴,不论首犯从犯,一律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做苦役;人贩诱拐良女且奸辱者,依律绞立决。
(二)现代法律规定与行动
1、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同时,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2023 年 3 月 18 日,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部署会召开,部署从即日起至 2024 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全面起底、精细筛查,突出重点、重拳打击” 的原则,通过线索排查、信息完善、技术比对、大案攻坚等工作,全力开展专项打击。对拐卖现案,严格执行 “一长三包” 责任制,快立案快查找快解救;对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案件,查明办理全过程,依法予以打击;挂牌一批案情重大、影响广泛的拐卖积案,组成专班全力攻坚。全力做好救助安置,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工作机制,及时提供医疗、心理疏导和教育培训等救助服务。强化国际执法合作,充分发挥机制平台作用,加强信息分享、办案合作、证据交换等工作,全链条打击境内外拐骗、接送、中转、贩卖、收买等各犯罪环节,坚决摧毁跨国犯罪网络。以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21 - 2030 年)》及其实施细则为抓手,积极构建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的新时代反拐工作新格局。
四、罪与罚之思
拐卖人口罪的社会危害是多方面且极其严重的。首先,它对被拐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创伤。被拐者失去了自由,被迫离开熟悉的环境和亲人,身心遭受巨大折磨。许多被拐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身份认同的困惑和心理阴影,被拐妇女则可能遭受性剥削、强迫劳动等非人待遇。家庭因亲人被拐而陷入痛苦和绝望,有的家庭倾家荡产寻找被拐亲人,甚至因此破裂。
其次,拐卖人口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它引发了社会的不安和恐慌,人们对自身和家人的安全产生担忧。这种犯罪行为也挑战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削弱了社会的信任基础。
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必须保持零容忍态度。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提高对拐卖人口罪的量刑标准,体现了国家对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坚决打击决心。加重刑罚可以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让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轻易涉足拐卖人口犯罪。
同时,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案件侦破效率。社会组织和公众也应积极参与,提高防范意识,关注身边的异常情况,及时举报犯罪线索。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实现 “天下无拐” 的目标。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拐卖人口罪的严重危害,坚定不移地支持法律对这种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每一个被拐的生命都值得我们全力拯救,每一个犯罪者都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安全、和谐、公正的社会而奋斗。